《条例》之《招标投标法》与《政府采购法》之矛盾
谷辽海先生在《有感于<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>的起草》一文中,详细论证了《条例》在如何协调《招标投标法》和《政府采购法》上面临的瓶颈。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》在货物、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对象的界定范围、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的适用前提和条件、对于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、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、同一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、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。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规定,需要《条例》予以明确;《招标投标法》的一些规定也需要《条例》加以解释、说明,或补充、完善。